Thursday, January 17, 2008

袁主席

信報
琉璃火. 徐詠璇.
17 January 2008


大律師公會主席袁國強,四十三歲,年輕有為,但證明歷練不足。要接納委任廣東政協,無不可。港區人大換屆,我們也希望敢言剛直的人會獲選,代表香港人聲音,做真正的橋樑。
大律師公會主席擔任廣東政協,是好事。可以破冰,可以相向溝通.....

但,袁國強原來犯了三點錯:
第一: 他擔當主席後的大律師公會,對社會公義、法律爭議、時事討論,甚少發表意見。如果大律師公會想低調,想少介入政治,這也無可厚非,但他忽然選擇當上政協,可見又不是要劃清界線超然。要趕這趟渾水,但早前又未能確立公信力與公平公正形象,現在便顯得混亂糟糕。
有報章指他「悄悄」任政協,大律師公會「淪陷」,有抹黑之嫌。但在法律界,信奉 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,嚴禁瓜田李下,袁主席這番也太魯莽了。
第二: 法律界規條是 due process,即堅持一切循規蹈矩,每步一清二楚,絕不含糊—有時矯枉過正得令人痛恨,但這也是法治之本,大眾寧可忍受也不能犧牲原則。
袁國強現在是主席,當然不能以「私人」作理由,而第一個大律師公會主席擔任政協,可喜可賀,也不妨提出來讓執委或會員討論一下,尋求共識,以示光明磊落。
相信他只是一時輕率,致使現在十分尷尬,但「大律師」在今天香港人心目中,享有崇高地位,是少數仍能令大眾心生敬意、相當信服的專業人士,袁國強要明白自己擔當著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角色。
第三: 湯家驊憤然說,大律師公會是「公會」,不是「工會」,這倒是鏗鏘有聲。工會只維護名譽會員利益權利,「公會」卻是以公義為目標,超越個人利益,更遠大更崇高。「大律師公會」在香港坊間,比各商會享有更高地位,是因為他們能讓市民覺得,他們不是為小恩小惠小利爭拗,而是以大眾為依歸。
袁國強要好好保住「大律師公會主席」的超然威望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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